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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第一章)
2018年02月26日

第一章: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企业设立的过程也就是孕育企业的过程,一个企业能否在未来健康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正式诞生之前是否得到充足的“营养和呵护”,包括充足的资金、严谨的设立程序、规范的法律文件、合理的股权结构等。因此,对于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例如,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借助专业的法律机构,对公司的整个设立过程进行设计和安排,降低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  根据京创律师多年实践经验,企业设立应当注愈下列法律风险:

 

一、企业形态不适合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企业形态存在多样化,民营企业的主要形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等等:所以,说到企业设立,未必一定是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形态,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选择最适合于企业发展的形态,对企业至关重要。

 

【 案例一 】 A某是研究光纤传输技术的归国留学生,掌握有国际领光的光纤技术,经人介绍认识某地产商B,双方约定共同出资1000万共同开办工厂、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光缆。但是在股权配置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A出资10万元资金,想得到20%的公司股份,B愿意出资990万元,占80%股份,但是工商局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时,因出资数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匹配,拒绝登记。

 

律师提议: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这既可以解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对等的问题,同时,由于合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设立文件不严谨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过程中,需要起草公司设立协议、合伙协议、章程等文件。很多人在注册登记时不知道这些文件的重要性,随便网上拷贝打印应付登记部门。谁知,在出现股东纠纷时,这些文件就是解决到纷的“纲领性文件”。

    在这些文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包括:显名与隐名出资的问题,保密条款问题,竞业禁止的问题、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问题、管理权问题、监督权问题、资产处分权问题、股东决策权问题等等。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在设立之时约定清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乐之间会因猜忌而内耗,甚至导致解体。

 

【案例二】设立协议无效导致纠纷的案例

    刘某、李某和赵某是北京某大学同学,2005年本科毕业后共同出资 10 万元在中关村成立了一家计算机销售公司。成立时三方口头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经过一年的运作,公司渐渐有所起色。第二年九月,李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在处理完李某的后事之后,李某的父母作为继承人要.求公司清算、分红退股,并要求补偿。对此刘某不同意,而李某的家人开始一直盘踞公司,要求算账,为此,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从此公司逐月亏损,无奈,刘某双方诉至法院,走到公司破产清算的结局。

 

律师建议:如果在公司成立时,签订有发起人协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行明确约定,就不会发生公司因一名股东死亡而走向解散的结局。

 

三、股权设置不合理的法律风险

    两个以上股东共同设置企业的,必定涉及股权配比问题。但如果比例设置不合理,会导致股东会无法表决的尴尬结果,或者决策权被大股东控制问题。

    中小型企业发展之初,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当公司设立后,股东之间的情义因利益而消耗殆尽时,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公司,导致公司决策失误、发展理念分歧等问题。

 

【案例三】家族企业的纷争的根源

    作为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 , 真功夫在短短17年中,从一家三四个人打理的路边甜品店, 迅速成长为号称拥有400家直营店的快餐连锁企业。然而,其创始人蔡达标却因涉嫌侵占公司资产而面临囹圄之灾,更因此与另一创始人潘宇海、甚至自己青梅竹马的前妻“反目成仇”。企业发展受到重创。

 

律师点评:家族企业需要再股权结构有科学和合理的制度安排,而真功夫的股权安排极其不合理,那就是蔡达标和潘宇海的持股比例对等,一旦公司决策上发生分歧,蔡潘二人争执不休,相互不服,矛盾越来越大。

 

四: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

   在确定注册资金数额时,切记不要盲目求大,应量体裁衣。很多代理注册公司通过“代为垫资”的方式替他人注册成立公司,之后将资金抽走,这是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有些公司注册时为了应付工商局,伪造验资证明、房产证明,虚报注册资本,从而面临备刑事责任风险。

    此外,股东不按规定期限交付出资、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或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则会引发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设立不能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不能,会引发一系列赔偿责任,设立不能的原因包括资金不到位、股东主体不适格、政策变动以及特许经营审批不通过等。

    发起人尽量做好各项防范准备,股东未尽股东义务导致设立不能如何赔偿,非归责于股东一方的责任导致设立不能如何安排资产回转,已投入的损失和资产回转过程中的成本又如何分摊等,都应有明确约定,避免在资产“回转”过程中引发纠纷。

 

六、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工商管理制度。虽然内部协议大多就代持股和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但因对外没有公示,隐名股东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其不得不面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风险、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因此,尽量避免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持股参与经营。如情势所迫不得不以此方式持股,则必须请专业法律人士对相关协议全面把控,以降低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