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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第七章)
2018年04月16日


第七章 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控制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对价的行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风险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而无效

       公司章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大,,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2 、违反公司法规定而无效

        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程序包括:书面通知,股东答复,其他股东行使或放弃优先权。

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3 、违反特别规定而无效根据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二、瑕疵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购买他人股权时,不仅要调查所在公司的资产状况,而且要调查所转让的股权是否有法律瑕疵。可能的股权瑕疵包括该股权出资不足、设定担保、被法院查封、已经转让给其他人等问题。如果所受让的股权存在以上瑕疵,购买人会面临着向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 案例 】

      张某是 A 公司的股东,拥有 20 %的股权, A 公司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张某因其它投资需要向李某借款 150 万元,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就以其在 A 公司的 20 %的股份抵债。张某因生意失败无法按期还款。于是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去 A 公司办理股权变更, A 公司告知,张某仅出资 40 万元,还有 160 万元没有出资到位。如果李某要求受让股权李某起诉张某应当补足出资,否则不同意办理变更。于是,李某起诉张某,以张某隐瞒事实真相、恶意欺诈为由,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受让方有义务审查出让方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以其欺诈为主张撤销转让合同的理由不足,驳回诉请。

 

三、股权变更登记延迟的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不代表受让人已成为股东,受让人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并不能马上享有股东权利,实践中,记载于工商登记的股东,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所以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并约定违约责任。

 

【 案例 】

      A 公司拥有某高新企业集团公司的 10 %的股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 A 公司将 5 %的股份转让给 B 公司,转让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一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 B 公司也没有得到通知。到年终分红时, A 公司仍按照 10 %的股份领取了分红款。 B 公司得知后,要求集团公司要求其 5 %股权的分红,遭到拒绝。 B 公司起诉要求集团公司支付股东分红款。法院认为 B 公司并不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没有分红的权利。之后, B 公司起诉要求 A 公司和集团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获得支持。但是 B 公司因此损失了第一年的分红利益。

 

四、股权转让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时,应当另行签订借款协议

      有些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由于资金不足而引进投资,而引进的投资直接用于投入到公司生产,导致股权转让款与公司资产混同。在公司获利后,直接将盈利当作股款,容易引发刑事风险。

 

【 案例 】

      AB二人共筹集1000万元在青海成立德清石油开发公司。公司成立后,与海西州石油管理局签订了某小型油田的开采承包合同。但在生产过程中,明显感觉设备不够、资金不足。经人介绍, E 愿意投人 2000 万元,购买 55 %的股份,条件是该 2000 万元资金先不支付给 A B ,而是直接投人到公司用于生产,待产生利润超过 2000 万元之后,再行支付。

      合同签订后, E 2000 万元汇人公司账户,开始采购设备扩大生产。在资金回收略有盈余时, A B 经未 E 口头同意,支取了 300 万元用于返还 AB 之前筹资时对外的欠款。

      一年后, E A B 因财务问题产生矛盾,于是 E 以侵占公司财物罪控告 A B ,当地公安机关对 AB 实施逮捕,案件移送到当地法院。虽经全力辩护, AB 仍被处以有期徒刑 1 年的处一罚。


律师点评:

      这事一起真实发生的案例,虽然法院的判决结果明显不当,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但是 AB 的教训依然不如忽视。股东在将股权转让款用于公司时,应当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以确保将来收回股权转让款时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