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2023年9月,王某驾驶**空载重型货车**与行人许某相撞,致其双下肢截肢(三级伤残),交警认定王某全责。事故损失高达240万元,远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车主虽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超赔险)**,但保险公司以**“空车未执行运输任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强硬拒赔。
【争议核心】
**保险公司拒赔两大“杀手锏”:**
1. **条款咬文嚼字**:援引附加险条款第3条“运输途中”定义,咬定空车返程“非运输任务”;
2. **流程形式合规**:声称已通过物流公司盖章的《免责声明》完成提示义务。
【法律突围】
京创律师直击拒赔逻辑漏洞,构建三重反击:
**1. 条款定性“致命伤”**
- 援引《保险法》第17条,指出“运输途中”限制性解释实为**隐性免责条款**,未加粗、标红等显著提示,违反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 举证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要求物流公司盖章,未对司机、管理人员进行条款讲解(《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2. 运输定义“釜底抽薪”**
- 引用《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论证货车运输是**连续性经营活动**,空车返程、待货停驶均属运输必要环节;
- 提交**9省14份类案判决**,证实司法实践中空车行驶纳入保险责任已成共识。
**3. 合同目的“一剑封喉”**
- 强调超赔险投保目的系**覆盖高风险运输全流程**,若空车拒赔则违背交易习惯(《民法典》第466条);
- 揭露保险公司收取**高于普通三者险的保费**却试图限缩责任,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终审一锤定音**:
1. **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未对“运输途中”限缩性定义进行**实质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
2. **空车属责**:货车返程空载系运输活动自然延续,符合保险保障目的;
3. **全额赔付**:超赔险需在240万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京创律师提示】
京创保险拒赔团队结合本案提炼**三大维权指南**:
1. **投保避坑**:签署保单时,对“工作时间”“运输状态”等模糊条款要求保险人**逐项解释**并录音录像;
2. **事故取证**:若涉及特种车辆,立即固定**GPS行车轨迹、货单日志**等证明运输连续性;
3. **诉讼突围**:遇保险公司以“未运营”“非作业期”拒赔,可依据《民法典》第496条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并申请类案强制检索。
(本文源自自裁判文书网真实案例,判决书号:(2024)京XX民终XXXX号)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
2023年9月,王某驾驶**空载重型货车**与行人许某相撞,致其双下肢截肢(三级伤残),交警认定王某全责。事故损失高达240万元,远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车主虽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超赔险)**,但保险公司以**“空车未执行运输任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强硬拒赔。
【争议核心】
**保险公司拒赔两大“杀手锏”:**
1. **条款咬文嚼字**:援引附加险条款第3条“运输途中”定义,咬定空车返程“非运输任务”;
2. **流程形式合规**:声称已通过物流公司盖章的《免责声明》完成提示义务。
【法律突围】
京创律师直击拒赔逻辑漏洞,构建三重反击:
**1. 条款定性“致命伤”**
- 援引《保险法》第17条,指出“运输途中”限制性解释实为**隐性免责条款**,未加粗、标红等显著提示,违反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 举证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要求物流公司盖章,未对司机、管理人员进行条款讲解(《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2. 运输定义“釜底抽薪”**
- 引用《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论证货车运输是**连续性经营活动**,空车返程、待货停驶均属运输必要环节;
- 提交**9省14份类案判决**,证实司法实践中空车行驶纳入保险责任已成共识。
**3. 合同目的“一剑封喉”**
- 强调超赔险投保目的系**覆盖高风险运输全流程**,若空车拒赔则违背交易习惯(《民法典》第466条);
- 揭露保险公司收取**高于普通三者险的保费**却试图限缩责任,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终审一锤定音**:
1. **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未对“运输途中”限缩性定义进行**实质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
2. **空车属责**:货车返程空载系运输活动自然延续,符合保险保障目的;
3. **全额赔付**:超赔险需在240万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京创律师提示】
京创保险拒赔团队结合本案提炼**三大维权指南**:
1. **投保避坑**:签署保单时,对“工作时间”“运输状态”等模糊条款要求保险人**逐项解释**并录音录像;
2. **事故取证**:若涉及特种车辆,立即固定**GPS行车轨迹、货单日志**等证明运输连续性;
3. **诉讼突围**:遇保险公司以“未运营”“非作业期”拒赔,可依据《民法典》第496条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并申请类案强制检索。
(本文源自自裁判文书网真实案例,判决书号:(2024)京XX民终XXXX号)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