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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拒赔案例丨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拒赔?京创保险拒赔律师详解保险免责条款四大突破路径
2025年05月29日
【案件聚焦】 
2024年,外卖小哥曹先生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事故后,其驾驶的电动车因超标被鉴定为机动车,曹先生所在的外卖公司为其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以 曹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因超标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则以曹先生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争议核心】  
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逻辑在于:  
> 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属免责情形,而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驾驶人无摩托车驾驶证即构成“无证驾驶”。  
但京创保险拒赔律师指出:  
1.【技术鉴定≠行政管理】:交警按技术标准认定机动车,但交管部门从未要求电动车需办理驾驶证;  
2.【条款存在解释冲突】: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是否包含超标电动车存疑;  
3.【近因原则缺失】:事故与“无证驾驶”无直接因果关系,未增加保险风险。


【法律突围】  
【突破点1】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未履行 
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进行“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若仅提供电子条款链接、未主动展示免责内容,可能被认定未尽义务。  
【案例支撑】:北京法院(2023)京0XXX民初XXX号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以勾选确认替代主动提示,违反立法本意。  

【突破点2】: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解释  
《民法典》第498条及《保险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超标电动车虽被技术鉴定为机动车,但普通消费者客观上无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车辆登记证书、产品说明书均标注为“电动车”,符合“通常理解”中的非机动车范畴。  

【突破点3】:最高法公报案例直接参照
最高法2014年第10期公报案例(曹连成案)明确:“超标电动车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9条,同类案件应参照裁判要点,认定保险公司需赔偿。  

【裁判要旨】 
| **法院态度** | **典型案例**                | **核心观点** |  
| **支持赔偿** | (2023)京06XX民初10X号 | 超标车无法登记为机动车,驾驶人无主观过错,免责条款不适用 |  
| **支持赔偿** | (2024)京01XX民初10X号 | 交管部门未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无证驾驶不成立 |  
| **拒赔**       | (2024)京08XX民初20X号 | 驾驶人持汽车驾照骑摩托车,属“准驾不符”,免责条款有效 |  

【京创保险拒赔律师提示】  
若因驾驶超标电动车遭保险公司拒赔,可采取以下策略:  
1.【审查提示义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单、条款送达记录等,举证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质疑条款定义】:主张“机动车”在保险条款中未明确包含超标电动车,存在解释争议;  
3.【切割事故因果】:证明事故与“无证驾驶”无直接关联(如对方全责),适用近因原则;  
4.【援引类案裁判】:提交最高法公报案例及地方同类胜诉判决,要求法院统一法律适用。  

【技术标准参考】: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合规电动车需满足**车速≤25km/h、车重≤55kg、电池电压≤48V**等指标,超标车辆建议及时置换以规避风险。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