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对民商事法律风险有足够的认识,然而有很多企业却疏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或者可以说根本没有意识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也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在成立阶段的刑事风险
企业成立阶段主要应当规避刑事犯罪主要有三个:一是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这有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构成虚假出资罪。三是在公司成立时借用过桥资金进行验资,验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洲于职务时应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于企业,否则如果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可能会带挑六白杭功 l 自巨网哈_常见类型有州、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2 、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利,损害公司、企业利益,或者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透露企业的招投标信息,串通投标,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投、融资领域的刑事风险
如果投资方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所投资的企业存在违法经营,那么投资方就可能充当“替罪羊”。如某投资人向一家制药厂投资,并成为该企业的董事长,后因该制药厂出售的药品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反映甚至死亡,该投资人将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追诉。
同样,在融资过程中,也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如,某公司为了融资需要注册成立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以理财的名义向不特定个人吸收资金,并承诺一定的利息报酬。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归还本金,引发大量投资人的投诉,最后该老板和高管人员均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
任何企业,都是通过“人”来运作的。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人员有气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于企业,否则如果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可能带来相应的刑事风险。
常见类型有:1、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2、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利,损害公司、企业利益,或者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透露企业的招投标信息,串通投标,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邢事法律风险
生产和销售是企业盈利的基本手段,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形象和产品的市场推广过程中,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五、财务、税收中的邢事法律风险:
许多民营企业家将企业资金视为个人资金,利用自己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从事个人的事务,最终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濒口如有‘中国太阳能之父”之称的原清华大学教授、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薛祖庆将其他公司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 8 00 多万,挪用公司公款到其他公司妙股票,最终因此获罪。类似的还有原健力宝总裁张海,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郁知非等。
还有的民营企业家无视企业的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业之间,随意调拨资金,结果构成挪用资金罪。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深圳华茂实验学校董事长王庆茂、原爱多老板胡志标就是典型的代表。
在财务、税收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风险还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逃汇罪、洗钱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六、经营方式上的刑事法律风险
有些企业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违规经营,触犯刑律。如出版行业、电信行业、金融行业、传媒业、广告业、烟草食盐专卖等,均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方能经营。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一】 三鹿毒奶粉案件自
【案例二】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
代素萍,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担任任内衣商品部采购经理。负责产品开发、产品采购、供应商的协调沟通,品质、交货进度跟踪等工作。 2005 年 4 月,她代表公司去挑选加工厂江苏省镇汀凯兴服饰公司经理丁国顺为了获得加工权并多拿点汀单,先后 4 次送给她8.89 万元。2005年8月,代素萍与丁国顺合谋擅自以公司“与狼共舞”品牌生产内衣,并销售,销售额达 74 万元。2006 年 8 月,代素萍在公司加强了管理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冒品牌的内衣。 2008 年 11 月 9 口,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对代素萍提起公诉。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