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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拒赔案例丨额颞顶硬膜下出血意外身故,保险拒赔!京创律师详解如何反转获赔75万!
2025年05月23日

【案件聚焦】突发意外身故遭拒赔,京创律师依法破解"特别约定"条款

一、案件回溯:意外身故遭遇双重理赔障碍
20227月,W女士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突发昏迷,送医抢救无效因呼吸衰竭离世。家属申请理赔时,遭遇保险公司两大拒赔理由:

1.保险公司主张CT显示左侧额颞顶硬膜下出血属疾病范畴,援引条款"疾病导致伤害免责"

2.保额争议:要求按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30万)确定限额,而非保单载明的75万保额

二、京创律师突破点:精准锁定保险法核心条款
京创保险法律研究院在获悉案件后,围绕两大争议焦点构建法律防线:

(一)免责条款效力认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经查证:保单特别约定中有关保额调整及疾病免责的条款未作显著标识,无单独告知记录
诉讼策略:主张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

(二)死因举证责任分配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医学论证:收集20篇权威文献证实硬膜下血肿80%以上由外伤引发
举证倒置:主张保险公司未提供尸检报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生活常理:突发性跌倒致颅脑损伤系合理推断

三、庭审决胜关键

1.条款效力之辩:法院认定"特别约定"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保额限制条款无效

2.近因原则适用:结合抢救记录与医学文献,采纳"外伤引发病变"的因果关系

3.格式条款解释: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判决要旨(2024XX民初XX
"保险人主张适用保额限制条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死因存在多因可能性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五、保险消费者维权指引
京创律师提醒投保人注意三大要点:

1.投保时重点审查:免责条款是否带有显著标识(如加粗、变色、单独告知书)

2.出险后保全证据:及时拍摄事故现场、完整保存医疗记录

3.争议时专业应对7日内申请证据保全,善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维护权益

【京创律师提示】本案突破保险格式条款壁垒,彰显司法对保险消费者的特别保护。遇保险理赔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释法团队:京创律师事务所保险法研究院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转载请注明来源:京创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研究院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2.《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说明的认定标准
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疾病与意外伤害的界定标准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判决文号及个人信息已作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