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前导读】
风险投资交易中,被投资公司大部分属于创业型,都处在资金缺乏的初期阶段,难以持续用高薪吸引到足够多的优秀人才。由此,便产生了“员工(期权)池”的概念,公司通过预留一部分的股权给未来的高管人才,将管理人员自身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增加公司的团队竞争力。“员工(期权)池”一般通过股权激励的形式体现,在国外,股权激励制度被视为公司送给经理人的“金手铐”,我国目前很多非上市公司也在推行股权激励制度,以此来点燃员工的工作激情,加快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步伐。而投资人也希望公司能引进高级人才,一般也会同意公司预留股权作为“员工(期权)池”,但如何设置则成为了双方谈判的一个博弈点。投资人为了防止投资后的自己的股权被稀释,一般都会要求在投资前,公司就必须将期权池预留出来,而这对公司创始股东来说,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投资前预留则意味着投资人投资后所拥有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化,而预留的期权池比例则会从公司创始股东手中扣减出来。由此,双方对“员工(期权)池”比例的设置要求肯定是不同的,双方在进行融资时,一般也会要求将“员工(期权)池”的设定作为硬性条款写入投资协议。
“员工(期权)池”条款的定义
什么叫“期权”?
期权即是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价格购买特定所有权的权利,其实质是员工与公司之间关于股权买卖的一份合同。
什么叫“期权池”?
期权池,就是融资前将公司部分股权(份)提前留出,用于激励员工(包括创始人自己、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普通采用的形式,在欧美等国家被认为是驱动初创企业发展必要的关键要素之一。通俗地说,也就是公司拿出多少比例的股权(份)来设立期权。
常见的“员工(期权)池”条款
1.员工(期权)池:在交易交割前,公司预留 %的股权(份),用于日后公司奖励给达到特定条件的董事、高级职员、普通员工或顾问等;
2.在本次融资之前,公司预留 %的股权(份),作为日后公司高级人才(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等)的股权激励,该部分股权(份)由公司原股东代持,当上述人员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由公司原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完成股权(份)授予。
“员工(期权)池”条款的分析
“员工(期权)池”对公司融资估值的影响
正如我们在清单揭秘之一:“估值条款”中提到的,虽然投资者和公司都想保留充足的股权(份)来作为员工报酬和激励,但“员工(期权)池”的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其规模会影响到公司估值,并会显著降低公司实际的投资前估值。投资交易中,投资人为了防止投资后的自己的股权被稀释,一般都会要求在投资前,公司就必须将期权池预留出来。比如,公司投资前估值是2000万,VC投资500万,如果公司之前预留了10%比例的期权池。现在投资时,VC要求20%的期权池,那就表示公司必须从投资前的2000万中再拿出10%(即200万)来进行期权保留,那么现在,在投资前,公司的投资前估值实际减少了200万元,只有1800万元,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公司原始股东占股比例下降了10%。因此,“员工(期权)池”应设置合理的比例范围,不可盲目设定高比例。
“员工(期权)池”的设立
(1)设立比例:一般是预留公司全部股权(份)的10%-20%作为期权池,较大的期权池对员工和VC具更大吸引力;
(2)设立的时间:一般在投资人进入前设立,但如果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比如掌握了行业的关键性且是唯一性的技术的,可以与投资人谈判要求在融资后设立;
(3)设立的方式:一般由之前的持股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稀释让出一部分股权(份),每一轮融资的新投资人的股权(份)都不参与这轮期权池的稀释;
(4)激励的对象:建立期权池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因此,确定激励对象人选必须选择对公司战略发展最具有价值的人。常见情况一般是三类人员:公司高管、中层干部、骨干员工。
“员工(期权)池”的分配
(1)分配比例:公司对期权池比例的分配一般与激励对象所处的岗位有关,一个总经理的期权一般是5%到8%左右,一个副总的期权一般是2%到5%左右;
(2)分配的价格:员工获得公司的期权,本质上是公司给予员工的奖励,并非员工自身的投资行为。因此,员工取得激励股权时对价一般要低于市价。这个价格一般取决于公司处于什么阶段,处于初创期、亏损期,适宜给干股留住骨干;处于发展期,适合以市场价打折或以每股净资产额作对价,如果公司是已上市公司,一般会以当时的股票价格为分配价格;
(3)分配主体: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在期权池规定的限额内决定给哪些员工发放以及发放多少期权,并决定行权价格,也有部分是直接授权给管理层的;
(4)期权授予的条件:公司对激励的对象一般设置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公司服务满多少年,业绩目标达到多少等。
“员工(期权)池”期权在我国的实现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股比例必须与注册资本对应,因而无法预留股权(份),实践操作中,常见的持股方式有:
(1)创始人或大股东代持:设立公司时由创始人持有对应于期权池部分的股权(份),公司、创始人、员工三方签订合同,行权时由创始人向员工以约定价格进行股权(份)转让;
(2)员工持股公司或合伙企业:将期权池激励的对象全部集中于一个持股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通过持股公司或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份),该种方法可避免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份)带来的一些不便,便于投票权的行使和公司的管理,我国公司上市前一般采用这个做法;
(3)虚拟股:股东没有实际拿出股权,但是在账面上把公司资本分成若干份,并把它称作股份,每个人几股,持股据此参加分红或增值权益,该种虚拟股一般没有表决权,也不能随便转让,比如华为就采取这种方式。
【京创总结】
1.公司创始股东应控制期权池的范围比例,既要最大限度避免原始股东股权被稀释的风险,又要平衡公司投资前估值。可以选择让投资者接受一个适中的期权池比例,比如15%;
2.如果投资人要求高比例期权池时,应要求VC提高公司的投资前估值,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把增加的期权池部分加到投资后的估值里,但这个一般较难;
3.在与VC谈判之前,准备一份详细的期权预算:列明在下一轮融资前,计划聘用的所有员工以及授予每个人的大概期权额度,做到有备而战,增加谈判的成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