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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第四章)
2018年02月26日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摘况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创新、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在生产力过剩情况下,对市场的一种垄断行为。而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已有的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实际操作当中恰恰存在诸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1 、侵权事实难以界定, 2 、证据收集较为困难, 3 、损失计算缺乏标准, 4 、维权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尽管如此,如果企业能够未雨绸绷,提前做好知识产权防范措施,就能将维权变得简单易行。

 

【 案例一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2005 9 , 北京凯迪公司研发了一种反光涂料的工艺技术,并制定了企业涂料生产标准,开始生产反光涂料,但没有申请专利。 2006 5 月,凯迪公司发现北京兰翎化工厂使用了与其相同的技术生产反光涂料。怀疑系公司离职技术员李某所致。同年 6 月,凯迪公司起诉兰翎化工厂和李某。称兰翎化工厂利诱李某跳槽。取得并使用了其反光涂料生产技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其技术,赔偿经济损失 68 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凯迪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让少人确信兰翎化工厂通过利诱李某获得反光涂料的生产技术,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反不正当竟争法》乡规定的授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驳回了凯迪企业的诉讼请求。

    后,凯迪公司在律师的建议下,对反光涂料的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改进。并立即请发明专利。2010年取得专利权的凯迪公司再次将另一家侵权企业诉上法庭。由于该企业无法证明其使用的生产工艺不同于凯迪公司的专利技术,法院判决凯迪公司胜诉。

 

律师点评: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不同于专利技术。以他人侵犯自己商业秘密为由主张侵权的举证责任很重。凯迪公司申请专利后,他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工艺不同于专利技术,就被认为是侵犯专利人的专利权。由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权人的胜诉的概率大大提高。所以,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将商业秘密申清专利技术。

 

【案例二】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311月,上海纬达公司以上海吉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其“OS”商标专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吉森公司停止侵权和销售。

 

    律师经调查发现,吉森公司销售医疗器械是台湾亚太医疗器材公司的产品,“OS”医疗器械商标是亚太公司注册驰名商标,而纬达公司作为台湾亚太公司曾经的经销商,在大陆地区抢注了“OS”商标,于是律师代理吉森公司向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纬达公司的“OS”商标,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2006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1792065号“OS”商标争议裁定书》,撤销了纬达公司的“OS”注册商标。在商评委取得胜利后,法院驳回纬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即律师代表吉森公司与亚太公司商谈大陆地区独家代理事宜,双方成功签约。上海吉森公司因此获得丰厚利润。

 

    律师点评:“商标侵权”未必只是被动等待法院的惩罚性判决,可以主动出击,变被动为主动。

 

【案例三】一纸律师敬告函、平息非恶意侵权风波

    维达纸业是一家生产、销售生活卫生用纸的知名公司。 2003 年初,公司总部陆续收到来自四川、湖北、河南、北京、河北等多家经销商发来的报告,称在市场上发现了卷纸包装与该企业一款卷纸的外观设计相类似的产品,不仅冲击了产品的市场和价格,而且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为避免陷人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在律师的建议下,向侵权方寄发 《 律师函 》 ,告知对方维达卷纸的包装已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收回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否则,维达公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此敬告函发出后,陆续收到回复信函,纷纷对自己无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表示歉意,并承诺立即收回市场上的同类产品。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也同样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权的维护除了诉讼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函告方式,将无意的侵权快速平息下去,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