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投保人刘女士确诊“宫颈鳞状上皮内瘤变Ⅱ级累腺”(CINⅡ级),申请轻症保险金时遭拒赔。
【争议核心】
保险公司以“CINⅡ级不属于原位癌”为由拒赔,引发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权争议,涉及《保险法》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问题。
一、保险拒赔逻辑:医学定义与条款解释的冲突
(一)保险公司抗辩称:
1.合同约定“原位癌”需满足“未穿透基底膜、无浸润”病理特征;
2.刘女士的《病理报告》未明确显示“原位癌”诊断结论,仅标注为“CINⅡ级累腺”;
3.主张CINⅡ级属于癌前病变,未达到轻症理赔标准。
(二)争议焦点:
1.CINⅡ级是否符合“原位癌”的医学及合同定义?
2.保险公司单方条款解释是否合法?
二、京创律师释法:法律规则需与医学证据精准结合
1.寻找医学证据突破:
·可提交《WHO女性生殖系统肿瘤分类(2020版)》,论证CINⅡ级已属高级别上皮内瘤变,病理学特征符合“基底膜完整、无间质浸润”;
·可向相关医疗机构调取原始病理切片,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复核,确认病变未突破基底膜。
2.可适用的法律规则:
·《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疾病定义需符合医学标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在诉讼中应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原位癌”的医学分级标准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三、法院裁判要旨:条款解释须回归公平原则
判决核心观点(援引(2023)京0203民初xxxx号)(裁判文书网):
1.医学定义优先:
“CINⅡ级累腺的病理特征符合‘原位无浸润’要件,保险公司将‘原位癌’限缩为特定病理名称,违背医学共识。”
2.格式条款无效抗辩:
“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向刘女士说明‘原位癌’排除CINⅡ级的特别约定,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3.举证责任倒置: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CINⅡ级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应承担不利后果。”(《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四、裁判要旨
1.全额赔付轻症保险金8万元;
2.豁免保单后续保费23.6万元;
3.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
五、京创律师实务提示:重疾险理赔避坑指南
1.条款审查重点:
·警惕“疾病名称”与“医学定义”不对等(如“原位癌”是否涵盖CINⅡ级);
·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除外责任”的具体医学标准。
2.证据固定关键:
·病理报告需明确标注“基底膜完整性”等核心要件;
·及时封存病理切片,防范证据灭失风险。
3.维权路径选择:
·医学专业争议优先申请司法鉴定;
·格式条款争议可直接主张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九条)。
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保险人对专业术语的说明义务不因投保人签字而免除。”
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疾病、疾病状态定义应基于医学标准。”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京创律师声明:保险条款争议需专业法律干预,投保人遇无理拒赔时,建议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