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出血≠意外身故?法院如何破解保险理赔难题?——京创律师解读顺义法院典型判例
【案件聚焦】
2022年12月,某物流公司员工徐先生在休假期间突然倒地,头部擦伤后因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物流公司曾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额20万元)及一年定期寿险(保额10万元)。家属尹女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寿险10万元,拒赔意外险20万元,理由是“脑出血属于疾病范畴,非意外伤害”。双方协商未果,尹女士将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顺义法院,要求全额赔付30万元及利息。
【争议核心】
1.【死因争议】:保险公司主张徐先生死因系“非外伤性脑出血”,属于疾病,不符合意外险赔付条件;家属则认为其倒地后头部受伤可能引发脑出血,属于意外事故。
2.【举证困境】:事发时无目击证人及监控记录,遗体火化后无法尸检,导致死因与外伤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
3.【保险条款适用】:意外险赔付需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素,但事故性质因证据不足陷入争议。
【法律突围】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作出裁判:
>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中,徐先生死因既可能因自身疾病(脑出血)引发,也可能因摔倒导致脑出血,但因证据不足无法明确主次原因。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能力及公平原则,**酌定保险公司按50%比例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裁判要旨】
顺义法院判决如下:
1. 【物流公司】:承担家属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00元(已履行)。
2. 【保险公司】:
- 全额赔付一年定期寿险10万元;
- 按50%比例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 驳回利息损失主张(因双方争议非恶意拒赔)。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
**京创保险拒赔律师团队**结合本案提炼实务建议:
1. 【投保人/受益人】:
- 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医疗诊断书等),必要时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
- 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理赔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赔付进度。
2. 【保险公司】:
- 对争议案件应主动调查事故性质,避免“一刀切”拒赔引发诉讼风险。
- 完善保险合同条款,明确“意外伤害”与“疾病”的界定标准。
3. 【企业雇主】:
- 为员工投保团体险时,需向员工及家属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及理赔流程,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京创律师团队提醒**:保险理赔争议中,法院倾向于通过比例赔付平衡双方利益。投保人应增强证据意识,保险公司需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共同促进保险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来源:北京顺义法院)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法律条文整理,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专业咨询,请联系京创律师团队。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
【案件聚焦】
2022年12月,某物流公司员工徐先生在休假期间突然倒地,头部擦伤后因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物流公司曾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额20万元)及一年定期寿险(保额10万元)。家属尹女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寿险10万元,拒赔意外险20万元,理由是“脑出血属于疾病范畴,非意外伤害”。双方协商未果,尹女士将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顺义法院,要求全额赔付30万元及利息。
【争议核心】
1.【死因争议】:保险公司主张徐先生死因系“非外伤性脑出血”,属于疾病,不符合意外险赔付条件;家属则认为其倒地后头部受伤可能引发脑出血,属于意外事故。
2.【举证困境】:事发时无目击证人及监控记录,遗体火化后无法尸检,导致死因与外伤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
3.【保险条款适用】:意外险赔付需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素,但事故性质因证据不足陷入争议。
【法律突围】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作出裁判:
>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中,徐先生死因既可能因自身疾病(脑出血)引发,也可能因摔倒导致脑出血,但因证据不足无法明确主次原因。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能力及公平原则,**酌定保险公司按50%比例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裁判要旨】
顺义法院判决如下:
1. 【物流公司】:承担家属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00元(已履行)。
2. 【保险公司】:
- 全额赔付一年定期寿险10万元;
- 按50%比例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 驳回利息损失主张(因双方争议非恶意拒赔)。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
**京创保险拒赔律师团队**结合本案提炼实务建议:
1. 【投保人/受益人】:
- 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医疗诊断书等),必要时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
- 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理赔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赔付进度。
2. 【保险公司】:
- 对争议案件应主动调查事故性质,避免“一刀切”拒赔引发诉讼风险。
- 完善保险合同条款,明确“意外伤害”与“疾病”的界定标准。
3. 【企业雇主】:
- 为员工投保团体险时,需向员工及家属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及理赔流程,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京创律师团队提醒**:保险理赔争议中,法院倾向于通过比例赔付平衡双方利益。投保人应增强证据意识,保险公司需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共同促进保险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来源:北京顺义法院)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法律条文整理,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专业咨询,请联系京创律师团队。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