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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拒赔案例丨续保前未告知乳腺结节,患浸润性乳腺癌后遭保险拒赔!
2025年05月27日

【案件聚焦】健康险续保遇拒赔困局
2023年4月,王女士通过手机互联网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首年赠险,次年按月自动续保)。2024年3月,王女士发现右乳肿物但未确诊;2024年6月被诊断为浸润性乳腺癌,治疗花费18.4万元。2024年7月,王女士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首年保单未达赔付条件”“续保前未告知结节属既往症”为由拒付两期保单赔偿。

【争议核心】自动续保能否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保险公司提出两大拒赔理由:  
1.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王女士在续保时未主动披露乳腺结节,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  
2. 续保条款效力争议:认为续保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  
【核心矛盾】:自动扣费续保模式下,保险公司是否仍需履行询问义务?投保人未主动告知是否构成“故意隐瞒”?

【法律突围】京创保险法律研究院三招击破拒赔逻辑 
1. 续保≠免除询问义务
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连续投保时保险公司未重新询问的,视为放弃要求投保人告知的权利。本案按月自动续保扣费,实质剥夺了投保人重新阅读条款、补充告知的机会,故王女士无义务主动申报结节。  
2. 免责条款未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未对“续保前疾病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弹窗等显著提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女士不产生效力。  
3. 类案裁判规则支持
援引(202X)粤0X民终XXXX号等判例,证实法院普遍认定:自动续保模式下,保险公司未询问则不得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的两大关键认定
1. 自动续保的询问义务转移 
保险公司采用系统自动续保、扣费的行为,实质规避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动询问程序,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6条)  
2. 既往症定义的限缩解释
未确诊的结节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既往症’,投保人未达到医学诊断标准的身体异常无需告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健康险投保维权指南 
1. 警惕“自动续保”陷阱
   确认续保时是否弹出健康告知页面,若仅扣费无询问,可主张保险公司弃权(《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2. 留存证据对抗“既往症”拒赔 
   医疗记录中“建议随访”“考虑良性”等描述不属于确诊,及时保存检查报告作为抗辩依据。  
3. 48小时内启动法律救济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需在30日内核定理赔。超期未赔付或无理拒赔时,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最终接受调解方案】
- 承认续保保单效力,放弃“未如实告知”抗辩;  
- 全额赔付医疗费10万元(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 承担案件全部调解费用。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