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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拒赔案例丨投保后确诊甲状腺癌遭拒赔?看京创律师释法,如何反转实现全额获赔!
2025年05月27日
【案件聚焦】
2023年3月31日,刘女士投保某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4万元)。2024年8月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2023年5月30日(等待期内)确诊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注:本案保险等待期为90天)

【争议核心】
1. 保险条款约定:"等待期内确诊合同约定疾病或症状,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重大疾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主张: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存在医学关联,应适用等待期免责条款  
3. 投保人抗辩:投保前未询问甲状腺健康状况,两年半后确诊癌症应属保险责任范围

【法律突围】
京创律师围绕《保险法》诠释三重抗辩体系:  
① 不利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0条)  
主张"甲状腺结节"作为临床常见体征(我国成年人检出率约20%),与恶性肿瘤存在本质区别。保险条款未明确将结节纳入重大疾病免责范围,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② 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  
投保时健康问卷未针对性询问甲状腺疾病史,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不得事后追溯投保前已存在疾病。

③ 合理期待原则
主张保险责任应从癌症确诊时起算(2023年8月),距离投保已逾2年半,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本质。保险公司将等待期症状与远期癌症强行关联,违反医学常识与公平原则。

【裁判要旨】 
法院重点认定:  
1. 甲状腺结节属常见良性病变,与恶性肿瘤无必然因果关系  
2. 癌症确诊时已超出等待期1年以上,符合保险责任期间  
3. 保险公司对"等待期症状"作扩大解释,违反条款通常理解

【京创律师提示】
京创保险拒赔团队结合本案提炼三大维权要点:  
1. 【投保注意】:健康告知以保险公司书面询问为限,未明确询问事项无需主动披露  
2. 【条款审查】:特别关注等待期条款中"症状"、"体征"等模糊表述,要求保险公司明确释义  
3. 【医学抗辩】:针对"既往症-重疾"关联性拒赔,需从临床诊疗规范、疾病ICD编码等维度构建医学证据链  

(本文依据《保险法》第16、17、30条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展开论证,裁判文书号:(2024)京XX民初XX号)

【附:本案启示】  
甲状腺癌虽属重疾险高发理赔病种(占女性恶性肿瘤理赔案60%以上),但保险公司常以"甲状腺结节病史"进行溯及拒赔。
【建议消费者】
①保留投保时健康问卷原件 
②就诊时准确区分"体征描述"与"疾病诊断" 
③遭遇等待期争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