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2023年5月16日,十堰张湾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保险理赔案。3岁男童确诊"肝豆状核变性"后,投保人母亲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病情未达合同五项标准"为由拒赔,家属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5万元,认定其免责条款无效。
【争议核心】
1. 医学标准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按合同五项医学标准衡量,患儿仅符合1项;家属主张该病已构成"长期药物治疗"的重大疾病特征
2. 条款效力争议:保险公司是否就限制性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3. 解释原则争议:格式条款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律突围】
法院依据《保险法》作出三重认定:
1. 依据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 适用第十七条:"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采用普通人医学认知标准:认定"需终身治疗的遗传代谢病"符合重大疾病本质特征
【裁判要旨】
1. 条款限制无效:保险公司将肝豆状核变性理赔标准限定五项条件,实质上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
2. 说明义务缺失:保险公司未通过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限制性条款
3. 实质重于形式:患儿需终身药物治疗的客观事实,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京创保险律师提示】
1. 投保注意:仔细阅读"疾病定义"附件,要求保险顾问逐条解释理赔标准
2. 证据保全:对电子投保流程全程录屏,特别关注免责条款展示页面
3. 维权路径:遭遇拒赔时,可依据《保险法》第十七、三十条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4. 专业支持:涉及专业医学术语时,建议同步咨询医学专家出具说明文件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
2023年5月16日,十堰张湾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保险理赔案。3岁男童确诊"肝豆状核变性"后,投保人母亲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病情未达合同五项标准"为由拒赔,家属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5万元,认定其免责条款无效。
【争议核心】
1. 医学标准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按合同五项医学标准衡量,患儿仅符合1项;家属主张该病已构成"长期药物治疗"的重大疾病特征
2. 条款效力争议:保险公司是否就限制性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3. 解释原则争议:格式条款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律突围】
法院依据《保险法》作出三重认定:
1. 依据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 适用第十七条:"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采用普通人医学认知标准:认定"需终身治疗的遗传代谢病"符合重大疾病本质特征
【裁判要旨】
1. 条款限制无效:保险公司将肝豆状核变性理赔标准限定五项条件,实质上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
2. 说明义务缺失:保险公司未通过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限制性条款
3. 实质重于形式:患儿需终身药物治疗的客观事实,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京创保险律师提示】
1. 投保注意:仔细阅读"疾病定义"附件,要求保险顾问逐条解释理赔标准
2. 证据保全:对电子投保流程全程录屏,特别关注免责条款展示页面
3. 维权路径:遭遇拒赔时,可依据《保险法》第十七、三十条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4. 专业支持:涉及专业医学术语时,建议同步咨询医学专家出具说明文件
【京创释法团队】京创保险拒赔服务中心 郭雪君律师、李旖旎律师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均源自真实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建议咨询京创保险拒赔律师。










